|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考研资讯 | 司考资讯 | 资料选购 | 图文中心 | 下载中心 | 购买流程 | 付款方式 | 在线留言 | 本站论坛 | 本站淘宝店 | 旧站入口 | 
最新公告:     资料通告:四联法硕暑期基础班民法7-8,刑法5-7提供下载~  [考研天下  2008年7月27日]            09法硕资料上线,请会员及时关注下载~  [考研天下  2008年7月19日]            08法硕资料四联、科教园辅导免费下载!  [考研天下  2008年6月14日]            本站08司法考试资料更新中,大家可以联系客服试听和网络测速~  [考研天下  2008年6月14日]        
您现在的位置: 考研天下 >> 司考资讯 >> 司考题库 >> 难点解析 >> 文章正文
专题栏目
更多内容
最新推荐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营业地在中国的甲公…
我国甲公司与瑞士乙…
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
甲有乙、丙两子。甲…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
更多内容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7 16:13:56
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 [答案]B
  [考点]著作权的内容、作品的合理使用
  [解析]
  (1)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有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在本题中,甲只是将自己雕刻的雄狮展览以招揽顾客,而不是放弃著作权。因此A选项错误。
  (2)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本题中,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的确不构成侵权,因此B选项正确。
  (3)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有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在本题中,丙没有该项著作权,不可以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因此 C选项错误。
  (4)《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所称“在先权利”就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权利。因此D项错误。
 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 有的考生认为甲将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这一公共场所,是以行为这种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对雄狮的权利,因此误选了A;有的考生认为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并没有使用原物,没有侵犯著作权,因此误选了C;有的考生认为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并没有侵犯《著作权法》第10条列明的那16项权利,因此误选了D。

文章录入:考研天下    责任编辑:考研天下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考研天下 考研天下版权所有 站长:考研天下
    联系QQ:94178577
    信息产业部备案
    冀ICP备070061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