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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有乙、丙两子。甲与乙曾订立赡养协议,并将自己的10棵荔枝树全部给乙。县政府向乙颁发了10棵荔枝树的林权证。甲去世后,丙认为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侵犯,要求镇政府处理。镇政府重新分割了荔枝树,还派员将荔枝果摘下变卖,保存价款3000元,烂果400斤交由乙处理。乙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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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7 16: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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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讼过程中,县政府颁发给乙的林权证仍然有效
B.如果乙撤诉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C.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乙提出被告应赔偿荔枝烂果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
D.镇政府变卖荔枝果并保存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答案]C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审理与裁判,同时涉及行政行为效力问题
[解析]由于本题中出现赡养、继承等问题,考生也许会将这些案情介绍作为思考的重点。本题中,除了镇政府重新分割荔枝林的行为外,题中并没有交代县政府的林权证是否被撤销,也没有问及考生镇政府重新分割荔枝林的行为对“林权证”的影响,而乙的诉讼请求是针对镇政府的重新分割行为和对鲜果的提存行为。所以,在答题时应当围绕选项进行,把选项与题干条件之间的关系作为思考的重点,结合法律规定作答。由于行政诉讼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该行为在被依法撤销、变更之前具有持续的效力。所以,A项是正确的,《行诉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项也是正确的。《行诉解释》第45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题并没有交代乙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故答题时应当避免臆造条件。故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至于镇政府变卖鲜果提存价款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要看提存的性质。提存,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中有不宜保存的鲜活物品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定程序予以变卖而保存价款。本题中,镇政府变卖鲜果提存的条件并不存在,既非因为债权债务也非因为保管义务。因此,D项认为镇政府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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